衡陽市支持重點產業發展的主要政策
一、財政支持政策
為了推進重點產業加快發展,繼續實施“保存量、讓增量”的財政支持政策。
1、對現有重點產業骨干工業企業,年銷售收入在3億元(含3億元)以上,且年上繳“兩稅”(本規定的“兩稅”是指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,下同)3000萬元以上,當年實際上繳“兩稅”同比增長20%(含20%,下同)以上的企業,從2006年起,以上年上繳“兩稅”增長20%為基數,由財政按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60%安排工業發展基金。
2、對新的技改項目,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(含5000萬元),且當年上繳“兩稅”增長20%以上的企業,以上年企業上繳的“兩稅”為基數,由財政按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安排兩年的工業發展資金;對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,且“兩稅”增長20%以上的企業,以上年企業上繳的“兩稅”為基數,由財政按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安排三年的工業發展資金。
3、對在重點產業領域內投資新辦工業企業,自投產年度起,政府安排的工業發展資金與企業的投資規模及上繳的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掛鉤。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(含5000萬元)以上且年上繳“兩稅”在1000萬元以上的,其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按“三免兩減半”的政策安排工業發展資金。
4、對原工業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重組后的重點產業工業企業,從2006年起,政府安排的工業發展資金與上繳的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掛鉤。以上年上繳的“兩稅”為基數,當年上繳“兩稅”增長在20%以上的,由財政按“兩稅”地方留成增量部分安排工業發展資金。
5、對為重點產業的龍頭骨干企業進行專業化配套的,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,自配套年度起,政府安排的工業發展資金與配套比例及配套產品上繳的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掛鉤。配套率達90%以上(含90%),由財政按配套產品的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60%安排工業發展資金;配套率達50%(含50%),由財政按配套產品的“兩稅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40%安排工業發展資金。政府所安排的工業發展資金由主廠與配套廠按6∶4的比例分享。
6、凡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企業自主開發的新產品、高新技術項目(含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)、節約型、循環經濟型項目;且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(含2000萬人民幣),投產當年起由財政按該項目“兩稅”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20%安排兩年工業發展資金。
7、2006年起,創造出國家級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的,且當年“兩稅”增長率在20%以上的,創標當年起按“兩稅”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50%安排工業發展資金。
8、同一企業在符合多項財稅優惠政策時,只能享受同一類優惠政策中的一項,不重復享受優惠政策。
二、國土支持政策
1、重點產業所屬項目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。市國土資源局主動介入,科學測算,提前將急需用地的重點項目納入國省用地計劃籠子。計劃指標的分配向工業園區傾斜,對重點產業項目用地予以優先保障。
2、財政貼補土地價款。首期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(含5000萬元)、投資強度在100萬元畝以上企業的新建項目和技改項目,投資者征用耕地,統一按8萬元畝包干繳納土地價款,征用非耕用地統一按6萬元畝包干繳納土地價款。項目竣工投產第一年起,且上繳稅金在1000萬元以上(含1000萬元),按地方“兩稅”留成部分的30%安排兩年工業發展基金,彌補企業土地成本。
3、享受用“兩稅”彌補地價差國土優惠政策的企業,符合財政支持政策條件的,仍可享受相應財政支持政策。
4、礦產資源補償費按下限征收。
5、項目在工業園區(工業集群區)的,用地手續由園區(工業集群區管理機構)負責辦理。項目不在工業園區(工業集群區),用地手續由所在地政府負責辦理。市國土資源局優先為重點產業所屬項目辦理用地手續。
6、享受土地優惠政策的項目,必須一年之內動工,否則取消相關優惠政策;兩年內不動工的,無償收回征用的土地。
三、政策實施的有關說明
1、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,在政策規定期限內沒有達到投資合同(或協議)所約定的投資強度、建設速度和預期效益等,將核減、取消或中止優惠政策,并視情況追回已給予的專項補貼。
2、享受本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“兩稅”繳納在市本級的重點產業所屬企業;“兩稅”繳納主要在省級以上財政的重點產業所屬企業,享受優惠政策按在地方納稅的比例酌情執行。
企業享受本優惠政策所獲得的財政支持,按現行財政體制予以分擔。“兩稅”繳納在縣市區的重點產業所屬企業享受政策,由各縣市區遵照本意見明確的政策規定執行。
3、《意見》中提及的百分比增長率計算基數,均要求按環比計算。當企業某年度達不到享受優惠政策的增長幅度,以后每年度的計算基數也必須按《意見》中規定的百分比增長率計算基數。
4、享受優惠政策單位的確定,原則上以市政府有關文件、紀要及與享受優惠政策單位簽訂的協議所明確的對象為準。
5、如中央、省出臺新的政策(如土地、財稅政策)和財稅體制發生變化,市里的優惠政策作相應調整。
6、文中所述各項標準(含投資額、投資強度、稅收額度、產品配套率、國家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、新產品、新技術、循環經濟型項目等)的認定工作及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,均由市經委牽頭,會同市發改委、財政、審計、稅務、國土、科技、工商、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分別予以認定。
7、其它重點產業、重點項目,經批準,可參照本《意見》明確的優惠政策執行。
8、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須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。
9、在國家、省沒有作新的法律、政策規定之前,本文件規定的各項政策執行時間暫定為5年,至2010年止。 |